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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器械三类经营许可证办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2022年11月21日 16:39:16  来源:医疗器械注册    

深圳医疗器械三类经营许可证办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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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19个商品编号项下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囗质呈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囗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4月10日起对19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医疗物资实施出囗商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囗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囗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

条进囗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囗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囗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向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的,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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